注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(不但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一种情况,而且包括另外四项情形)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值得注意的是,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是“应当”,而不是“可以”也就是说,当出现经理具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时,公司就必须立即解除其职务。同时,本条规定的主体不但包括经理,而且包括董事、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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